7月1日起,有一批海關新政策將開始實施,進出口企業、貨代企業等需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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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9號)
一、修正案對原產地規則修訂的內容
(一)在原產地規則中增加注釋9。
原產地規則第四條中的“累積成分”,應當按作為投入品的原產材料價值(VOM1)和加工最終產品的參加國所增加的原產材料價值(VOM2)之和計算。
VOM1指在前一個參加國所使用的原產材料價值,該價值應當按照《WTO估價協定》第1條至第8條,第15條及其相應的解釋性說明,以所核定的海關價格為基礎進行計算。
VOM2指在加工最終產品的參加國境內獲得的原產材料價值,以及在該國作為加工最終產品投入品而使用的價值,包括為生產最終產品而付出的直接勞動成本、直接管理費用、運輸成本及利潤。
基于上述解釋,如上述VOM1和VOM2之和不低于最終產品FOB價的60%,則該產品應視為加工最終產品參加國的原產產品。
(二)在原產地規則中增加注釋10。
原產地規則第五條(二)2中關于“產品未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的規定,應當解釋為:如果該產品是處于非參加國海關監管之下,且未在非參加國海關辦理任何進口通關手續的,則該產品應視為從出口參加國直接運抵進口參加國。
所稱“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應當理解為:產品的進口申報已被接受,且產品已由保稅區放行,進入中間方的國內市場用于消費,或者隨后按另一合同出口。
凡是在保稅區內處于海關監管下,且除第五條(二)3所列處理措施外,未進行任何加工或處理的貨物,應當理解為未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
(三)增加附件,即:《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二、《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委員會對原產地證書調整的有關內容
(一)修改原產地證書第5欄的背頁填制說明,要求注明各項商品的6位HS編碼。
(二)在原產地證書第8欄的背頁填制說明中,增加如下內容:
(4)如果符合原產地規則第三條(二)規定的原產地標準,則在第8欄中填寫字母“E”。在字母“E”的后面填上原產地標準(如“E”CTH)!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6年第57號、2007年第77號公告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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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所涉及法律文書格式文本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1號)
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有關規定作出修改,F將該辦法所涉及的法律文書(見附件)予以發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報單.doc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doc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登記證.doc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自用車輛轉讓申請表.doc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自用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doc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doc
附件鏈接請點擊這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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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業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0號)
為便利企業辦理匯總征稅擔保業務,優化稅收服務,改善營商環境,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啟動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依托財關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實現了擔保備案、變更、撤銷、擔保額度扣減和返還、索償等業務的電子化作業。
二、通過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傳輸的擔保電子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海關已通過該系統接收匯總征稅擔保電子數據的,不再接受相應的紙質文書。
三、擔保機構啟用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前,應與海關總署完成聯調測試。系統啟用后,海關原則上僅接收擔保機構通過該系統傳輸的電子擔保數據。系統啟用前,擔保機構已出具的匯總征稅擔保,海關仍按原模式辦理擔保備案、變更和撤銷,該擔保到期后不再延期。
因系統原因無法進行匯總征稅擔保變更、索償等數據電子傳輸的,海關和擔保機構可通過線下模式進行處置。
四、擔保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暫停接收其匯總征稅擔保電子數據:
(一)未按擔保約定履行償付義務;
(二)出現違反海關相關法律法規情事。
五、企業辦理匯總征稅業務出現欠稅的,海關向擔保機構發起擔保索償后,對應的擔保即終止使用。企業繼續辦理匯總征稅業務的,應使用其他擔保。
六、中國銀行作為第一批擔保機構參與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業務,其他擔保機構的參與時間另行公告。
匯總征稅擔保業務的其他事宜仍按海關總署2017年第45號公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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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0號)
為進一步提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支付海關稅款的便捷性,提高稅款入庫效率,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國推廣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通過財關庫銀橫向聯網實現海關稅費信息在海關、國庫、商業銀行等部門之間電子流轉、稅款電子入庫。
企業可登錄“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繳納海關稅費。
該系統目前可支付的稅費種類有:進出口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進口環節代征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緩稅利息、滯納金等。
二、商業銀行、進出口企業自愿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參與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并應遵守《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見附件)。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通過海關總署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的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一)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批準設立,并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的規定,沒有出現挪用、滯壓海關稅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技術,并承認稅費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四)與海關、企業簽訂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五)符合海關網絡連接、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相關技術要求,以及有關系統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規范;
(六)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一)中國電子口岸的入網用戶,取得企業法人卡及操作員卡,具備聯網辦理業務條件;
(二)與海關和商業銀行簽訂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三)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五、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的商業銀行應保守進出口企業的商業秘密。
六、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海關有權終止其開展電子支付業務。
附件
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
第一條 為確保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的順利運行,規范海關、中國電子口岸、商業銀行和企業的操作,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符合相關條件且通過海關總署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的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第三條 符合相關條件且通過“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與海關和商業銀行完成電子簽約的企業,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第四條 直屬海關關稅、財務部門依其職責指導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新一代電子支付業務。
直屬海關財務部門負責在海關業務系統中維護當地國庫代理行及賬戶等信息,確保海關業務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與實際賬號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條 進出口報關單電子審結后,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向電子口岸發送稅(費)信息,電子口岸將簽約企業的稅(費)信息發送至“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
企業可登錄“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查詢稅(費)信息,并發送稅(費)扣稅指令。企業發送扣稅指令后,該份稅單在“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中被標記為支付處理中。
第六條 海關業務系統收到電子口岸轉發的企業稅(費)扣稅指令后,對該份稅單自動置“新一代電子支付”標志和開征標志,并通過國庫TIPS 系統將扣稅指令發送至銀行。
第七條 銀行根據TIPS 系統轉發的扣稅指令進行扣稅操作,并通過TIPS 系統向海關業務系統發送扣稅結果報文。
扣稅成功的,海關業務系統根據TIPS轉發的扣稅成功報文自動核注稅(費),核注人為“888888”,核注日期為銀行實際扣款日期,并將稅費核注信息通過電子口岸發送至“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
扣稅失敗的,海關業務系統根據TIPS轉發的扣稅失敗報文自動取消該份稅單的支付方式標志和開征標志,并通過電子口岸向“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發送取消支付報文!皢我淮翱凇、“互聯網+海關”平臺將該份稅(費)單的支付狀態調整為支付失敗狀態,企業可重新支付。
第八條 采用新一代電子支付方式進行支付的稅單,海關業務系統不允許進行人工核注、反核注操作。
第九條 扣稅成功且符合放行條件的,現場海關即可辦理放行手續。
第十條 根據海關總署2018年第10號公告等文件開展《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試點的海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一份報關單對應的稅單通過新一代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稅(費)的,只有該份報關單的所有稅單核注后,海關業務系統才允許對該報關單進行重審。重審后,稅費數據發生變化的,系統將生成退補稅稅單數據。
第十二條 新一代電子支付稅(費)單未核注的,業務系統不允許撤銷報關單。
第十三條 一份報關單生成多份稅單的,企業可全部選擇新一代電子支付方式,也可選擇新一代電子支付與柜臺支付的組合支付方式。
第十四條 直屬海關應設立相應的崗位,對新一代電子支付業務的參與情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情況。
第十五條 銀行應及時處理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的各項電子指令。
第十六條 遇異常情況,企業可通過網絡或熱線電話向海關、銀行、中國電子口岸和“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提出協查要求,接到協查要求的部門應在保證企業正常通關的原則下及時解決。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來源:海關發布)